12月23日,中基协更新发布了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》。新版的各项规定更加全面、细化和明确。主要变动内容包括:1、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外延边界,坚决拒绝五类“伪私募”;2、厘清管理人、托管人职责,托管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职责;3、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;4、明确募集完毕概念,避免“备小募大”“先备后募”;5、规范基金封闭运作及例外情形,明确扩募条件;6、设置基金存续期不少于5年的要求,鼓励设立7年及以上基金;7、细化投资运作要求,禁止刚兑、资金池、投资单元;8、从严规范关联交易,防范利益冲突;9、对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设置差异化备案要求。
中基协表示,此次更新主要是为了全面有效解决私募基金在募集、投资、治理等环节中的老问题:一是采用刚性回购、差额补足等形式变相从事“伪私募”活动;二是利用协会备案为合规性背书,先备后募、备少募多;三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。
2019年,新情况、新形态、新风险不断涌现:一是p2p等跨行业类金融风险向私募基金传导和挤压,出现巨大外溢性风险敞口;二是私募行业通道化现象加剧;三是“老壳新用”等规避监管要求情形多发。在资管新规的规范下,备案须知急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。
根据“新老划断”原则,中基协自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新规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,在此之前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符合“基金”本质活动的,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和投资,到期后应进行清算,原则上不得展期。
来源:fund部落